公告日期:2025-10-28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依法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
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股东、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一款第(一)、(四)、(五)、(六)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
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 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