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证券资本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与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
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六) 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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