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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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泰林生物”)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资料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泰林生物的股份,与泰林生物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泰林生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泰林生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泰林生物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泰林生物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作废事宜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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