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切实保证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强化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各类风险,降低运营成本,明晰公司与子公司的内部管理权限,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的公司,具体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子公司管控体系与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战略、投资、生产、经营、财务、人事、信息披露等重要的经营运作活动进行规范,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力度,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根据子公司的业务板块特性和股权关系、战略地位、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度及盈利能力等要素,对子公司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其实际运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控权责体系。
第五条 公司应持续完善内设机构的职能配置,公司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对子公司的业务及工作承担指导、管理、审核、审批、监督、检查及考核等职能。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照公司的管理要求,并结合其所在行业特性,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一体化管理体系。
第二章 法人治理结构管理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如子公司为公司独资设立,则为股东,以下皆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如有)及监事会或监事(如有)。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如有),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如有)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或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如有)人选及推荐的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由公司执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条 子公司拟定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应上报公司执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于决议作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总裁办备案。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章程、董监高人员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或备案手续,变更或备案后的工商资料应提交公司总裁办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办应对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变化情况进行登记与管理,对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
第三章 战略与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资源、业务特性和市场发展趋势等要素,制定总体战略规划,明确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与发展方向。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贯彻执行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并结合自身发展制定子公司的战略规划,子公司的战略规划不得违背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子公司的战略规划须报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对内投资必须符合战略规划的要求,其投资方向不得违背战略规划。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投资的,应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执行;子公司发生对内投资时,应按照公司管控体系确定的权限和流程报公司审批。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注重投资效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组织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必须按公司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确保投资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子公司在实施投资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大型设备制造或购买、重大固定资产购置时,应严格按照政府、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向子公司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公司及项目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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