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权益性投资;
(二)债权性投资;
(三)委托理财;
(四)委托贷款;
(五)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六)持有至到期投资;
(七)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
第二章 对外投资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相应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审批手续的对外投资,所涉金额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附属公司(“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按照本制度上述条款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内审部门提供协助。业务部门将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执委会,执委会审批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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