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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6 16:51:44 股吧网页版
泰林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在对董事个人进行考核、讨论或决定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二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按照第七条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和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工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总额的 50%。

(一)基本工资:指年度基本薪酬,主要考虑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难度以及具体岗位所承担的战略责任、职务价值、人员的专业能力及责任态度、市场薪酬行情等因素,按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属于浮动部分,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组织结构调整或个人岗位变动情况、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薪酬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工资、津贴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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