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5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暨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之法律意见书
天驰君泰-合(2026)非第003号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可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泳艳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艾可蓝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艾可蓝本次归属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归属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艾可蓝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归属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归属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归属已经履行的主要程序
1. 2025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相应的核查意见。
4. 2025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为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12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5.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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