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5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
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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