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四)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一)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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