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权范围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受聘前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
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担任: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材料,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收证券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起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的情况,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六)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并组织向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宜。建立公司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包括设置专人和/或专门的机构,负责与股东进行充分、必要的联系,并及时将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
(七)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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