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资产出售与购买等关联交易行为,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委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经理和财务总监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中心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经理和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当发生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