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起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候选人,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第一届委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八条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
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形成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主任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开会要求。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通知期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信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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