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内部审计职能通过提供对所审查活动的分析、评估、建议及意见,协助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及其被投资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合理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合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总监负责。内部审计总监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在职能上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行政上向总经理汇报。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业务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
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包括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
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部门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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