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
作管理,明确总经理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履行尽职责任。
第三条 总经理通过设置相应的职能机构,聘任管理人员,形成以总经理为
中心的经营管理体制,实施对经营工作的有效管理,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向审计委员会通报情况,执行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助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列席董事会议;
(十)决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协议(包括采购、销售、租赁、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签署;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
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一)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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