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年04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规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开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且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情形外,其余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预计额度。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以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或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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