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04 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制度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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