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关联股东、关联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低于此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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