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在未公开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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