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其他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原则,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资金(含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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