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重要参股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出现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以及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或报告义务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上述第(一)项所指交易;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等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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