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9 15:35:23 股吧网页版
阿尔特: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0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6-013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嘉兴珺文银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嘉兴珺文银宝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珺文银宝)持有公司股份8,228,007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为1.6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 例为1.70%)。珺文银宝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228,00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为1.70%)。
2. 公司股东江苏悦达中小企业绿色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绿色基金)及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投资)为一致行动 人。绿色基金持有公司股份1,913,08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39%,占剔除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为0.39%)。悦达投资持有公 司股份8,534,20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72%,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为1.76%)。本次仅绿色基金减持,悦达投资不参 与减持。绿色基金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 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913,08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39%,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比例为0.39%)。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94,880,481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股数量为9,497,815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为485,382,666股。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珺文银宝、绿色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悦达投资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持有股份的总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
股东名称 (股) 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
比例 的总股本比例

珺文银宝 8,228,007 1.66% 1.70%

绿色基金 1,913,088 0.39% 0.39%

悦达投资 8,534,201 1.72% 1.7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珺文银宝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3.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珺文银宝拟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8,228,007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1.70%(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保持不变)。

珺文银宝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协会备案,申请通过了适用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珺文银宝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
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不满六十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 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实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实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