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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5 17:49:41 股吧网页版
测绘股份: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5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括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

法律意见书

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s://www.szse.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 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南京市建
邺区创意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海龙先生主持,会议召

法律意见书

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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