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
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得到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运营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单位为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等内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评价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下简称“评价指引”)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
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所采用标准直接取决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该缺陷是否会导致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差错;
2)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潜在差错金额的大小。
缺陷认定等级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包含漏报)
重大缺陷 差错≥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的5%
重要缺陷 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的3%≤差错<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
缺陷认定等级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包含漏报)
额的5%
一般缺陷 差错<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的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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