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55-21 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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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55-21 号
致: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发行人提前赎回其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3204,债券简称:金丹转债,以下称“本次赎回”)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其本次赎回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赎回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赎回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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