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与《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或对方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以其提
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的权限、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提供的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九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
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如非关联董事成员不足三人的,则该项对外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具体回避办法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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