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
士。
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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