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机构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做出规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与事项做出规定。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上述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任期内总经理可以提出辞职,公司总经理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并接受审计部的离任审计;离任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二章 总经理机构及任职资格
第九条 总经理机构应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以上人员组成公司的总经理机构,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六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并在公司领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有关总经理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