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 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综合考虑。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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