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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8:50:28 股吧网页版
新产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28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5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5

第二节 定期报告......6

第三节 临时报告......8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19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23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23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25
第七章 信息保密......25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7
第九章 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27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28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8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28
第十三章 附则......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2 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以下简称“《4 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以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
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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