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负责具体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关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如有)、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等相关个人及单位均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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