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28 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上述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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