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新产业生物医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其他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统一代扣代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相应的薪酬。公司也可按照相关董事具体职务,对其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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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工资制度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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