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及《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相关公司亦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述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超过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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