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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6 20:00:51 股吧网页版
浩洋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董事会对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履职的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监察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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