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性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该小组是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领导小组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建立的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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