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
行为,切实保护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
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负有以下诚信义务:
(一)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
交易、资产重组、利润分配、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垫
付费用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 不得利用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三) 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
续;
(四) 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六) 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
(七) 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八) 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
(九) 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十)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
权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
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
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如实回答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
承诺书》,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控制权变更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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