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通过与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金融机构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种类及规模,按照董事会或股 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计划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
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远期外汇交易,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收付款预测,并将预测结果定期报财务部。
(二) 公司财务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 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
(三)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计监督。
(四) 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情况,结合外汇汇率的走势等因素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制订公司年度远期外汇交易计划,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根据交易金额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 公司财务部在经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结合外汇收付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总经理批准。
(三) 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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