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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9:39:46 股吧网页版
龙磁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乔若瑶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5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5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9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6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9,436,0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660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9,041,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197%,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394,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06%。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9,425,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0,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4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06%;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2%。

(二)《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9,425,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40,0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4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06%;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2%。

(三)《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9,425,9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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