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董坤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1月21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5年1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1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天鹅湖万达广场1号楼23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5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6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7,884,9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66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47,687,3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955%,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97,5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0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7,862,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1%;反对1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7%;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4,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896%;反对15,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086%;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8%。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47,861,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3%;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5%;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3,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144%;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38%;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18%。
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47,860,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0%;反对1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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