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四月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
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根据《公
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其中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需为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审计委员会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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