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9 17:25:11 股吧网页版
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300837 证券简称:浙矿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债券代码:123180 债券简称:浙矿转债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配采用派息比例不变的权益分派方式;

2. 公司不存在回购股份;

3. 本次权益分派期间,“浙矿转债”不暂停转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

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26)。

(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若在方案实施前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引起总股本变化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分配股份总数为基数,利润分配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具体调整情况。

(二)截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01,528 股,因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浙矿转债;债券代码:123180)正处于转股期,在本次权益
派发股权登记日前,如有可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则相应增加。

(三)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四)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权益分派方案

(一)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公司不存在回购股份。

(三)截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01,528 股,因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浙矿转债;债券代码:123180)正处于转股期,在本次权益派发股权登记日前,如有可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则相应增加,公司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四)本次权益分派期间,“浙矿转债”不暂停转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 5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15 湖州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