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召集人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
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会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九条 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根据其证券简称设置。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二)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B 股境外代理人、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其他议案未进行有效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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