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工作、召集和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任委员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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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召开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十条 定期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通过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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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或其他通讯方式等合理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等通讯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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