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开展,保证汇率波动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四条 办理远期结售汇须遵循以下交易原则:
1、锁定收益,规避风险原则: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围绕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进行,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值需要,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2、审慎操作原则:远期结售汇的开展应基于对公司的外汇收支以及时间的审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金额总量和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审慎预测的外汇收支相匹配。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交易实施细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实施细则需明确具体避险方法与交易决策流程,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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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就远期结售汇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远期结售汇金额不应超过预计额度。
第三章 管理及操作规定
第九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监督职责如下:
1、经董事会及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负责签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协议及文件。
2、公司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应设立专人负责,日常要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风险分析与监控、日常联系与管理。
3、公司审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进行审计监督。
4、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履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
第十条 各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经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合理配备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远期结售汇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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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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