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之规定;
(二)除为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者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除子公司外,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三)其股票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者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等,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者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