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订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应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以及监事。公司通过控制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
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适当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重大投资以及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审计、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公司人力资源考核部门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主要协助董事会秘书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上报、对外宣传、证券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四)公司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上(下)行文件运转、诉讼仲裁事务、商业秘密保护及有关行政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实行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统一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营运报告、产销存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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