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系,
在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 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四条 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负责和组织公
司财务管理各项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及管理工
作,编制公司各期财务报表,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三)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财务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四) 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公司财
产的安全、完整;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资金调配,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
(五) 负责公司的税务管理与税收政策协调,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
(六) 组织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建立公司预算管理体系,定期对公司运营情况开展分析,提供报告;
(七) 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及归档,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财务部门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财务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第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公司各项行政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 财务人员应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 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十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履行工作交接程序。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事项提出质疑,要求交接人提供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
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处理方法的各期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组成。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的会计信息化系统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十六条 对发票要实行严格管理。专人负责发票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理与核对工作。已开出的发票,应及时交付对方,作好账务处理。严禁给与业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除收回发票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复核会计凭证原则上由录入凭证的财务人员上级进行,对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性以及采用会计科目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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