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建立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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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第九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董事长、独立董事除外),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确定,按月支付。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履职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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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扣除一定比例后按月预发,年底绩效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差额,多退少补。扣除的一定比例(不低于15%)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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