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进行委托理财等;
(三)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四)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五)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第(六)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
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对外投资涉及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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