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公司委派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重要会议事项:
1、拟提交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4、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执行董事审议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四)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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